發表文章

目前顯示的是 6月 7, 2010的文章

禁止背書轉讓

禁止背書轉讓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二項: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,不得轉讓。 禁止背書轉讓,可由發票人或背書人記載之 發票人記載之禁止背書轉讓,依社會通念為記載於票據正面,且不需簽名蓋章 背書人記載之禁止背書轉讓,通說認為限於票據背面記載,且背書人應於記載處簽名或蓋章,以避免無法區分為何人記載而違背票據之文義性。 (參照68台上3779號判例、最高法院77年第23次民庭會議) 關於禁止背書轉讓之塗銷,實務見解採肯定說,若塗銷人未簽章,則第三人無法辨認係由發票人或他人塗銷,而與文義性有違,恐有害票據之流通性和交易安全,故無論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塗銷,均需簽名蓋章。 (79年聽民一字第717號函覆台高院) 所以如果該禁止背書轉讓是記載於票據正面,當可合理認定是為發票人所記載,自需用發票人甲的章來塗銷。